按照国税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卖房所得要按差额20%计个税,是对其转让净所得额征税。也就是房产收入现值中,要减去房产原值、合理费用、转让税费等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并不仅仅是现值减去原值。
卖房所得征税20%的房屋原值如何计算,主要内容:
1、商品房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原值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下同)的原值则是: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其原值计算又分为几种情况: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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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征税标准计算。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到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3、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即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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