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房所得20%征税如何缴纳,毫无疑问,当然是法律上规定的纳税主体。
不过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办法把这个成本转嫁到其他主体身上,比如商家在把商品卖给你的时候,就力图把它要承担的各种税费包含在商品价格里。当然,它能不能最后得逞,还是要看这个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假设一个同样的产品在A那里卖10元,在B那里卖15元,估计消费者都会选择A而不是B;但是在很多时候,类似产品却有人去买价格更高的那个,这意味着卖高价者成功地榨取了消费者剩余。一句话,税负能否合理转嫁给消费者,得看这个产品是否有竞争力———即包括价格在内的性价比,同时还要看这个产品在市场上是不是可替代的。
2、税负能否由买方承担,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一般来说,直接税很难转移,而间接税容易转移,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很难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就像企业所得税很难转移给其买家,而本该由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总是折合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中由消费者来承担。
卖房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转移给买方,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下,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计征,它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税,是很容易转嫁给买方的。至于能否转嫁给买方,这要看住房市场到底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至于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则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即便法律禁止转移,那买方也可以提高价格。
3、当然,这个20%的规定并非是此次的新政,而是法律中一直有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为何这个规定没有得到重视?因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核实比较困难,因此税务机关一直没有认真贯彻;更重要的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税总局出台了针对无法确定住房原值可按转让额1%-3%简易征收个税的办法,将税法的规定做了变通。
相关知识阅读:卖房所得20%征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1、1993年我国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的规定。
2、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
3、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建设部联合发文,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何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还提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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