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基层工商所反映:《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验照材料中未要求提交前置行政许可文件的复印件,而省局在《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中则增加了(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的内容,因验照工作大都结合责任区巡查等工作进行,受客观条件所限,个体户无法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对于以上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验照时参考:
一、查验个体工商户前置行政许可文件的合法有效情况,是验照审查的基本内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时已经取得前置行政许可文件,其许可文件复印件已经归入登记档案,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不再提供复印件。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尚未收集其有效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当在日常巡查和验照时予以采集。
三、对于现场无法查证是否已收集和归档的前置行政许可文件,经验证其许可内容与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可不再收集许可文件复印件。验证许可文件合法有效性的情况应当记载于巡查检查记录中。
四、验照中发现前置行政许可文件已失效、许可事项有变动、许可内容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工商部门验照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的形式,明确记录其许可证失效或变动相关情况,并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相关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向工商部门抄告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情况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验照时发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项目超越经营范围的,视情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它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有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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