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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①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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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在依法审查之后,可以准许其从事某项特定的活动。也就是说行政许可,针对的是特殊人、特定的事项,具有一定的授益性,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正规的文件、印章等作出认可和证明。
行政复议前置,即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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