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行政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04-24 15:20:08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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