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论证,最高法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在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调查起草。近日,记者就公司清算一事采访了金剑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记者: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公司不进行清算的,谁可以请求法院启动清算程序金: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权利,而没有规定股东或者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我们认为,公司解散后,股东或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如果公司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涉及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但这种债权比外部债权晚。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权利,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当适用什么程序?二审是否终审
Jin:公司法第184条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如:特别清算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两审是否终审等。我们认为,债权人要求强制清算,应当视为非诉讼案件,类似于启动破产程序,不应当视为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应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这是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而不是起诉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p>记者: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进入清算程序后,首先要确定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要选择清算人,清算人应当更换原法人机构,办理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因此,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解散后,负责组织清算人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又称清算组,是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组织,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代表人和经营机构丧失职权,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因此,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和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内部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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