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E-T),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T),绿色税(G-T)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出现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被广泛接受。它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为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然后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经济手段。一些发达国家主要征收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财政部同意于2011年12月及时开征环境税。
我国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
(一)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土地退化现象日益严重。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草原出现严重的退化、沙漠化、盐渍化趋势。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平均每天近1.5亿元。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最高水平,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2003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58.7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048.7万吨,远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消减任务还未完成,机动车尾气污染、农村污染、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等问题日渐突出;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重点监测断面中38.1%的断面满足I-III类水质要求,城市河段污染突出,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沿海河口地区和城市附近海域污染严重,赤潮发生频次增加,面积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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