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分三个档,分别为1930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也相应设三个档,分别为19元、17元、1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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