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一、2013年元旦前驾照考试没有通过怎么办
通过的科目不作废,没通过的科目按照新规考试,费用不会增加。不过驾考新规定中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试机会,十次都考不过,其他各科成绩作废。
据123号令新规定:
1.每个科目的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过的要重新预约考试;
2.驾考的准考证明有效期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3.三年内,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就是说,算上补考,科目二、科目三各自都只能有十次考试机会),最后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全部作废;
4.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论考部分(新推)没有预约考试次数限制;
5.科目三理论考(新推)不合格的,已通过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依然有效;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天缩短为十天。
7.新规实施后,车管所会推行网上、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同时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学员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二、驾驶证实习期相关法条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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