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离职损失赔偿
杨先生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太大,杨先生的健康严重透支。忍无可忍,工作一年后突然辞职,不顾厂长的一再留任,,由于工厂无法连接其工作,造成9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唐律师的评论:
杨先生应分别对损失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50条
,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与用人单位协调,擅自解除合同,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衔接造成经济损失。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辞职即辞职,是劳动者提出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采取暴力行为或者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第二,根据员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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