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营企业下属一个分公司的员工,任职是文员,现在忽然要我向分公司写辞职信(口头传达让我写辞职信),想让我自动辞职,但是我知道分公司是找了一个人来顶替我的工作,我问分公司为什么要我写辞职信,回答说现在分公司的情况不需要请专职的文员,只需要一个业务人员来兼职文员的工作。经理并威胁说,如果你不自动离职,那就把我调离分公司,去总部(深圳),因为我家在分公司本地,我并不想离开本地。那我该写辞职信吗?我想问的是,年初的时候和公司签了一份,但是现在公司说,并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我现在手上没有合同为证)也并没有我和办理购买社保等事,之前1年也没有帮我们办理社保,如果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在还没递交辞职信,但是我手头上有证明我在分公司工作的证据)
律师解答:
不要写辞职信。收集他说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让你辞职,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可以通过解决
相关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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