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所需条件
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2.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收养孩子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查看现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自取方式领取《收养登记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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