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收养亲戚孩子的手续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如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单方送养,应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书。
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人双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一方身份不明的证明;
如被送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由监护人送养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人义务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送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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