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时间:2023-05-04 15:04:08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相关规定

在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不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

(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的人员,即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3)未经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施行某种计划生育手术(如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正常妊娠而无正当理由地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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