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的四种不予立案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行政处分的种类,我们可以得知,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而行政处分的种类则包括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下四种情况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1.年龄未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年龄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神志不清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即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处分的性质:根据违法违纪的性质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处分。
2. 处分的期间:根据违法违纪的性质轻重和情节,给予不同的期间,如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级和撤职为24个月,开除为8年。
3.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处分的决定机关:不同种类的处分由不同的机关作出决定,如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记过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并报同级党委批准,降级和撤职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开除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
5. 处分的执行机关:不同种类的处分由不同的机关负责执行,如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执行,记过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执行并报同级党委备案,降级和撤职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执行,开除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执行并报同级党委审批。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行政处分的立案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这些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地作出处分决定,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制形象。
以上是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相关内容。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年龄未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年龄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神志不清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而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立案标准也有明确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这些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地作出处分决定,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制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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