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的调查主要是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及时审,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必要时可以请控告、检举人或单位补充材料,司法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经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领导批准或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审查。
未立案侦查前不得开展调查吗
未立案侦查前可以开展调查,但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关除了对受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外,往往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仅依靠对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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