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质疑与回应
时间:2023-07-22 15:40:54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的争议: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怎么办?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职工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而且无法确认,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会得到书面通知。

劳动关系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递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者确认收到后工伤认定程序恢复。

深度解读

仲裁申请书应包含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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