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双重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契约的情况。这种劳动关系既可以是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亦可能是在实际工作中自然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其中每一份关系皆需满足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则,劳动者通常仅能与单一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受该单位管理,由该单位负担其社会保险费用和建立人事档案。这样,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法同时为该劳动者建立双重人事档案或者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上述劳动法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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