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芳是北京石景山人,城镇户口。2006年7月大学毕业应聘到北京天和广告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月薪3000元。在去单位的第二个月王芳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单位只是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没有为其缴纳。2009年10月份,没有经过王芳同意,单位擅自把其工作岗位从设计部门调到了行政部门,王芳多次以调动工作岗位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多次找该公司总经理解决此事,北京天和广告公司以王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芳的劳动合同。试问这种情况,王芳能采取何种不补救措施或者获得何种赔偿?
解答:就本案王丽应该得到何种赔偿,现解答如下:
1、首先,单位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该单位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些约定对劳动者有没有效力这里先不谈,暂且认为有效,这个问题下篇文章再讨论)。因此,王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的请求有两种,一是要求裁决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北京天和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现在就这两种仲裁请求分别说明一下:
?王芳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因为仲裁是需要一定时限的,法律规定45天应该出裁决,最长不得超过60天。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是,除了石景山、海淀、东城、西城等几个仲裁委员会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裁决书外,很多区因为案件太多,尤其以朝阳区为甚,很多案件都要等到大半年甚至一年。而在仲裁期间,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让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最终王芳拿到了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书,而在仲裁期间(例如本案仲裁以及裁决生效期间为3个月)王芳的工资单位要如何支付呢?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仲裁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是因为实体方面的问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段时间的工资。因此,北京天和广告公司应该支付王芳3个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王芳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补偿金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就涉及到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造成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对此,根据北京市最新的相关规定,经济赔偿金不分时间段分别计算,从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数额:3000*3.5*2=21000元
2、因为单位只为王芳缴纳了医疗保险,因此王芳有权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其它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因为王芳是城镇户口,所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不能现金补偿)。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所谓的农民工)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对于生育保险,按照北京现在相关的规定,只能为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劳动者缴纳,北京以外的外埠户口的劳动者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3、如果单位没有及时支付王芳经济赔偿金,王芳可以要求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吗?对于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只是很少的裁决支持了,大部分都没有支持。在这里给广大劳动者一个建议,这种情况仲裁的时候也写上该仲裁请求,反正仲裁不收费,不支持也无所谓,支持了就像赵本山小品里说的:“诶要妈呀,还有意外收获呢”!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资深律师丛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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