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是怎样赔偿
时间:2023-08-03 16:00:18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用人单位如果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给员工造成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支付以下费用: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2、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至于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

3、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由本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用人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缴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以上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支付的具体标准参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支付的具体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对于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6、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7、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牙、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所必须。并采用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于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负。

8、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级伤残,单位分以下情形赔偿:

1、十级伤残属于工伤,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十级伤残属于工伤但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还需要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医疗费和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十级伤残属于单位侵权造成的。

单位支付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他。

4、十级伤残属于单位侵权造成的工伤。

单位同时支付工伤赔偿项目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住院费、医药费等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

河北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因工伤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及伤残赔偿标准,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来进行赔偿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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