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可以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该如何认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注意:
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
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注意: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
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
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
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
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
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该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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