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法律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2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2年。质押人要转染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民法典中关于有价证券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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