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在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6条原则上规定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强制分配原则,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持有”,雇主应提供“提供具体证据的责任人”和“谁控制管理、谁提供证据”
,劳动合同不仅由雇主管理,而且由雇员管理。因此,“谁控制管理,谁提供证据”的强制分配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几项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建立合同关系并使其生效的一方应就订立合同的事实和合同的效力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提出肯定主张的一方一般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提出否定主张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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