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出具的征收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乡政府无权征收耕地、房屋或者出具征收文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土地性质,农村房屋下的耕地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施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首先要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可以作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用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土地征用由市、县政府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发给征地批准书。届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公布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为:征地公告、村民协商、实地调查登记、一书四图报批、征地公告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和支付拆迁补偿。可见,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征收。征用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由省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中,没有规定村委会和乡政府要经过这个环节。因此,村委会和乡政府无权征用农民的耕地和房屋,更不能代表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