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企业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后,应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抵作房价款。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以的,如果商品房销售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如果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取消收取预订金?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收取预订金,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收取预订金的条款,那么开发商就不能收取预订金。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如果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不能按期交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取消收取预订金的条款,那么开发商也不能取消收取预订金。
综上所述,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取消收取预订金,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如果没有相关条款,开发商就不能取消收取预订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订金收取问题,需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开发商就不能收取预订金。但是,如果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不能按期交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商是否可以收取预订金,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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