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需要支付的定金或订金能否退还?
时间:2023-10-24 15:40:08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定金不能退,而订金则没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时,订金数额应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当事人可以约定订金作为担保,但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仍可以要求返还订金,而发展商不履行义务时,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

一般情况下,定金不能退,因为定金通常是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而关于订金是否可以退,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关规定,订金没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是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进行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应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的概念,实际上它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的手段,并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商品房的交易中,如买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也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订金条款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订金条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一项重要约定。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作为订金,以确保购房合同的履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开发商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提高订金数额,让购房者承担过高的经济压力。

对此,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茶水费”、“咨询费”等。同时,《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应当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政府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

从法律层面来看,开发商不得通过收取“茶水费”、“咨询费”等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订金数额。同时,购房者也不应过度依赖订金作为购房保证,而应注重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开发商的信用记录。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应当保持清晰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

一般情况下,定金不能退,因为定金通常是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而关于订金是否可以退,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订金没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时,订金数额应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因此,开发商不能向购房者收取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费用,购房者也不应过度依赖订金作为购房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订金条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一项重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应保持清晰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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