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一定会被判刑。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退回侦查机关,并解除相应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判刑。
关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均可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都有类似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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