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婚姻无效的操作,但在离婚前需要进行此操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的法律效果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存在,且依法定程序已经解除。
离婚后,当事人通常不需要申请婚姻无效,但在离婚前可以进行此操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的法律效果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存在,且依法定程序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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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当事人无需申请婚姻无效,但离婚前可以进行此操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的法律效果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存在,且依法定程序已经解除。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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