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纠纷案
时间:2023-05-08 07:50:08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2005年和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仲裁案件1162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30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6.2%,其中近85%是针对开发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请。

2。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比例越来越高。消费者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成功维权的比例不断提高。2005年和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近一半在仲裁庭调解下得到解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充分体现了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和谐仲裁的宗旨有效地解决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仲裁庭审理的案件90%以上完全或部分支持消费者的仲裁请求。

3。形成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2005年和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近四成案件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约三成案件涉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纠纷约占20%,涉及二手房买卖等类型案件约占10%。

4。消费者的集体维权意识需要不断引导。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67件案件中,消费者集体维权案件只有3件,最大的70件,最小的13件。由于商品房纠纷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不少消费者持观望态度,被动等待其他消费案件的结果,不愿直接实施维权行为。在具体维权过程中,一些消费者缺乏集体维权意识。2006年,陕西永嘉鑫律师事务所咨询受理的案件中,近一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和比例与西安仲裁委员会基本持平。陕西永嘉鑫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结合案件的具体特点,为您带来了几起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分析和提示,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有所帮助。案例一:吴先生于2004年7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有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吴先生;超过30天未交付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超过30天未交付的,由吴先生承担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多次拖延交房时间,直到2006年7月,方某通知吴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于2006年8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裁决支持吴先生要求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部分支持吴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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