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现实案例中情况复杂多变,还有很多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较之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失衡状态并非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型为,而是受益人或者第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主动为之。在此情况下,受损人对于其财产权益的保持力和控制力显然被动于受益人,因此在“无法律原因”这一核心要件的举证上,受益人应当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一方获得利益,即在事实上使得得利人的财产总额增加。该种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如财产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义务的减少;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如应该减少而事实上没有减少,应该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应该设定的权利负担不再设定等等。他方受到损失,即在事实上使得他方的财产总额减少。该种减少失同样包括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我国民法典在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因果关系上采用了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也就是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的核心和关键就在于取得该项利益的没有合法依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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