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吃出蟑螂的,可以要求饭店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消费者个人的损失情况确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吞下死蟑螂的经理表现很“可爱”
餐厅菜肴中有只死蟑螂,餐厅经理项某为毁掉证据,竟将死蟑螂一口吞下。蔡甸工商人员接投诉到现场后,项经理起初不认账,无奈在场食客都来作证,项经理才承认:怕食客漫天索赔,才硬着头皮吞下了蟑螂。后经调解,店家免了进餐费570元。
我以为,项经理外表有点小狡猾,其实内里质朴诚实。事实上,即使消费者发现异物,只要没有造成食物中毒身体不适,基本上没什么大不了。
一个典型例子,北京的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的虫子,他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2010年2月,大兴法院一审认定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0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解释: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只针对有问题的那一个菜品,而不是整桌菜,消费者应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店主赔偿。再根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惧于漫天赔偿吞下死蟑螂,又全部免单的项经理,表现其实可爱———他原本用不着这么紧张的。问题是,项经理有了相当经验后,熟悉相关规则后,下一次碰到同类事情,还会可爱下去吗如果像一些企业学会了淡定,又会是谁的悲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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