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问题的准则如下:
首先,当接收到消费者投诉后,涉及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必须遵循首负责任制,积极承担起赔偿责任并立即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得采取拖延政策;
其次,如果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一旦经营者在承担赔偿义务之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他们有权向生产商进行追索补偿;
最后,如果核实为是经销商责任,则在生产商付出赔偿之后,也同样拥有权利向相关经销商进行求偿。
凡属制造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了得以通过请求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支付给予索赔款额十倍之巨额或总损失三倍之数额的额外赔偿金;
至于在增加补偿金额方面,如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相应额度标准时,则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即一千元执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作出明确规定的是,仅仅因为食品的标签、使用说明可能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性且不会导致对消费者信息误解的微小瑕疵,此类情况均应视为合理豁免范畴。
对于赔偿结果的具体多少,必须根据各个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而定。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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