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提供土地开发利用、闲置原因及有关说明等材料。(二)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现场勘查、拍照、录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说明土地权利和使用问题。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发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闲置土地认定书》,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土地闲置原因,并及时告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写作。依法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两种情形处理:
已开始开发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或者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权利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说明闲置土地的原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①延长开发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竣工的期限和违约责任。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开始之日起,开发开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计算、征收或者退还地价。土地利用变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临时用地由政府安排。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由国有建设用地所有人重新开发。自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如果已经缴清地价、落实项目资金、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办法。未动工开发,又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迟延动工开发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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