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就算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也是不能延长试用期期限,换言之试用期期限一经确定,那么就是不能更改,否则对劳动者利益就是一种损害,此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打算辞职的话,同时也要按照规定操作,必须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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