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4-13 20:14:34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每月不超过21.5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进行合理折算。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认。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后,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能按规定发放最低工资的,经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县以上工会认定属实并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俟生产正常,应按劳动合同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企业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由于企业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下岗待工1个月以上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探亲、婚丧假期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休产假期间,劳动者因工负伤医治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已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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