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了解天津市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3-07-02 19:35:17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简表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93元50%=13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40%=11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40%=11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伤残五级:2793元30个月=83790元伤残六级:2793元25

天津市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简表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93元50%=1397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40%=1117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40%=1117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

伤残五级:2793元30个月=83790元

伤残六级:2793元25个月=69825元

伤残七级:2793元20个月=55860元

伤残八级:2793元15个月=41895元

伤残九级:2793元10个月=27930元

伤残十级:2793元5个月=13965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2793元6个月=1675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93元60个月=16758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2793元6个月=1675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2793元9个月=25137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2793元12个月=3351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2793元2个月=5586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2793元1个月=2793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配偶: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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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三)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赔偿主体: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赔偿主体: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赔偿主体: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为三种情况:(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赔偿主体:评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9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补足差额。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工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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