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齐市实际,黑龙江标准。
调整范围:1、2009年12月31日前,经齐齐哈尔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及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工亡统筹月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予下浮。
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将根据资金支付渠道不同,分别由抚恤金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负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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