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09年天津市职工的权利
时间:2023-07-02 19:40:47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6年10月1日

2009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二、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章

昆明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二)

2006年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

轻微工伤赔偿标准

特别推荐

上海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一至十级)

职工发生死亡可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直系亲属 最新知识
针对工伤待遇:2009年天津市职工的权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工伤待遇:2009年天津市职工的权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