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1309元,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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