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职工夏季工作期间,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待遇。
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在每年的6月至9月应按月或一次性为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2015年月标准为140.6元。
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期间,即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5年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6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
政策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