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兴夫妇为儿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可仅过了3个月,年仅18岁的儿子猝死家中。悲痛的他们认为儿子属于意外死亡,符合赔偿范畴;但保险公司却认为猝死即因病死亡,拒绝赔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昨(16)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向李明兴夫妇支付保险金5万元。
为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
李明兴和王淑芳的儿子李立出生于1989年9月19日,2006年8月20日,夫妻俩为儿子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通过保险业务代理人苏某签订了《个人保险投保单》。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保额不超过5万元,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李明兴夫妇交了2298元保险费。
儿子猝死保险公司不赔
2007年1月3日下午,李立突然在家中昏迷不醒,李明兴夫妇赶紧将他送往医院抢救,但李立最终还是停止了呼吸。医院急救记录载明,李立的死因初诊为“猝死”。3天后,伤心欲绝的夫妇俩将儿子的遗体火化。随后,李明兴向保险公司报案。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向李明兴出具了一封《歉难给付信》,载明“经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李立在家中猝死属实,由于距保单生效日未超过180天,根据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
猝死即因病死亡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翻出了《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解释——“猝死”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保险公司还提供了清华大学出版的《法医学》书籍以及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文证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李立的猝死属疾病导致,公司不该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医学界和法学界对猝死有不同解释,但法院却不能以此来认定李立猝死的原因,而应由相关权威机构对他的尸体进行鉴定,查明死亡真相。
医院的医疗记录上证实李立“猝死”,但并没有说明导致死亡的原因,因此不能推论李立是因疾病导致的死亡。由于李立尸体已经火化,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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