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签合同应对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11-24 16:40:50 1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要求员工在用工之日开始满一个月后签订合同,否则将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若员工故意不签订,则公司可以支付双倍工资并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公司应补签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

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1.在用工之日开始满一个月后仍未签订合同,公司需尽快与员工签订合同。签订后,员工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

公司故意不签订的,应当补签,并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公司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

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同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依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用人单位需根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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