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2002年5月被某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元。
赵-明在去年9月份看新闻得知,他们那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不能低于260元。可是赵-明领工资的时候,还是200元。
赵-明找到单位,要求按260元的最低工资发给自己。可是单位却不同意。
单位的回答是他还在试用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最低工资只是针对正式工的吗?
律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案中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赵-明的申诉后,经审理裁决,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赵-明工资,补发其不足部分。
提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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