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加强理论方面,特别是即将出台的相应的新法的学习。新法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前所述,多年以来对于电子证据一般法官采取的都是冷处理或者根本不处理,一旦技术要求很高的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出现,往往会很难判断。
其次,因为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往往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没有完善的法制的情况下,判例就显得非常重要。基层法院应当积极树立这方面的案例。比如或者是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通过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来规范创制判例;或者是上报至上一级法院甚至是最高院研究答复,由基层法院做出相应判决,将该案作为判例,经验比知识更重要,特别是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具有重要价值。
其实在派出法庭,就遇到过电子证据的案例。例如一起离婚诉讼,原告提供了一份手机短信的手抄本,证明目的是被告曾经承认有婚外情。这份手抄本的证明力当然是非常小的,但这很微妙的反应了,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了基层。如果当事人联系了移动运营商调查了短信记录,或申请法院去公安部门调取,那这份电子证据对该离婚纠纷将起着决定性作用。结合国内其他法院的做法能看出,法院自行开始的技术鉴定已经初现苗头,深圳市基层法院龙岗法院研制的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一鸣惊人,这应该是我国电子证据审判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这样技术手段,但是可以选择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联系。例如银川市公安局与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签署了《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多种类型。这对于基层法院在面对电子证据时都是很好的参考。
因此,在等待新法出台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电子证据的判例,加强审判人员对法律的参悟。另一方面,基层法院需要引进新型的技术鉴定手段,同时审判人员也要学习相应的技术知识,对此,早在2006年,人民法院报就曾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件软件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络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新兴的事物类似电子证据总是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由于受法律法规,技术装备,和电子证据自由特征的影响,基层法院的处理电子证据时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如何把先进的电子证据灵活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电子证据的固有特征,让法院的审判步伐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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