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一、怎样审查合同
审查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当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有与签订合同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签订合同的,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书,并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是否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在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是否有遗漏,每一条款是否具体的,每一条款都是否可行;
5、审查每一条款都是否有明确。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意义矛盾、含义模糊的文字表达,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的文字,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达准确;
6、检查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形式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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