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应诉、反诉是怎样的
在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可能是起诉者,可能是应诉者,也可能是反诉者,因而有必要弄清什么叫起诉,什么叫应诉,什么叫反诉等问题。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称为提起公诉,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就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某个公民或某个单位,或者某一级政府或某个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刑事诉讼案件以外,无论什么案件,起诉一般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起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者无权就本案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告谁要明确,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方履行什么义务要明确,告对方违法或侵权有什么事实根据也要明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虽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的具体请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么罪的刑事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仍要明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前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处理,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譬如,党员不服党员组织的纪律处分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后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具体属于这个法院管辖。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向另外一个法院起诉的,就不能向这个法院起诉。应诉是指被人告的一方,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一方,同时通知被告的一方应诉即参加诉讼。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可以向发出应诉通知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置之不理。如果人民法院仍决定被告应诉,则该被告必须应诉。
被告觉得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存有对被告应履行的义务,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定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
(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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