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企业未能取得相应预售许可证即出售房产,从而致使房地产买卖协议归于无效或被法院裁决撤销或是解除,遭受损害的购房者有权请求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该款项对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经济补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受害方应充分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力求为其申诉理由提供充足且确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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