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患重大疾病,作为雇主的公司是否有权实施解聘行为将取决于特定的情境因素。关于这一问题具体的考量因素、法律规定及解决对策如下:
首先,若劳动者在病假的过程中,仍处于医疗期之内,即尚未康复恢复工作能力之时,公司便不得予以解雇。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若单方面擅自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均构成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使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医疗扶助金。
其次,在劳动者病假期结束后,若已超出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基于员工疾病状况确实无法胜任当前岗位的事实,有权利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此种解除必须合法合规,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扶助资金。
最后,对于企业职员因疾病或非工伤导致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情况,遵循员工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及其在所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分以下几种情况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1)工作年限在十年以内、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员工,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于或等于五年的员工,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
(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尚未达到十年的员工,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以此类推直至第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依次为九个月、十二个月直到二十四个月。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员工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经济补偿应依据被解雇员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服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
(2)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视为一年的服务期限进行计算;
(3)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将得到半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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