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被炒后的第6天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她要求原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续聘至哺乳期结束。昨天,东城法院当庭判决,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顺延到王女士哺乳期结束。
王女士曾是中旅途易旅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07年1月31日,王女士劳动合同到期,旅游公司与王女士解除了合同。但王女士说,2月6日她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身怀有孕。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到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王女士要求单位恢复工作,但旅游公司不同意。经过劳动仲裁,裁定旅游公司恢复合同。旅游公司不服,告上法院。
旅游公司表示,解除合同时,公司并不知道王女士怀孕,因此解除合同有效。不过公司同意补偿王女士5万元。
王女士的代理人不接受5万元的补偿,称如果到哺乳期结束,按王女士的工资计算,公司至少应支付14万元。双方调解无果,法官做出判决认为,虽然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合同并已办手续,但王女士在合同终止前就已经怀孕,应将劳动关系顺延到哺乳期届满,旅游公司要求劳动合同终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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