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有:1、人格权纠纷。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物权纠纷。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7、海事海商纠纷。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侵权责任纠纷。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什么举证
在环境民事诉讼当中,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1、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2.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于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自己的特点:
举证责任倒置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对方承担该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通常的举证责任原则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方提出了一个主张,就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中,原告不必就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都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在事先都分配好了,被告应该对什么进行举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一般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免责的事由;证明损害事实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中倒置的是结果责任,也就是被告不能证明某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倒置。如果原告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那么这个诉讼也就不会存在了。至少原告要举证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要有具体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
总之就是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如果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被告就需要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中,原告不需要对全部的侵权要件进行举证。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部分责任倒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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